| 许霆,民事不当得利,应为银行管理不当,谁见了白给的钱都要拿,许霆发的非难可能性小,不狗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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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去看过这个案例,也很关注这个问题。总体上我还是认同法院的判决,但我认为法院判决的还是比较轻。因为最高法院专门出过一个解释就是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出解释的时候不可能不考虑到那些很多的偶然因素,既然已经有这个规定就应该严格按照这个规定执行,但对于这个案件,法院好象是从轻判决的。 如果认为这中规定不合理,我们必须先执行他,然后再考虑修改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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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来支持支持老同学的博客, 我觉得,许霆案,表面看是复杂,引起轰动的原因主要不是定罪,是量刑,最高院一个减轻解决了问题,虽然,在定罪上有争议,但我仍赞同张明楷教授的观点,不是因为人云亦云,也不是因为盗窃罪是我国一个大罪名,许多有争议的都可以往里塞,是因为,我实在不同意把许霆案归为侵占,或是诈骗,信用卡诈骗。 首先,盗窃要破坏占有,这是它和侵占最明显的区别,许霆作案时不可能认为自己是在干一项如捡钱的事情吧, 还有,我认为诈骗是对人的,要有人自愿的处分,我认为机器不能诈骗,虽然最高院出来司法解释,冒用他人信用卡是信用卡诈骗,但和本案是有很大区别的,不能成为辩驳证据啊! |

| 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看:首先,许霆第一次取出来的属于银行的那部分钱,姑且一开始算作无因管理,但是这钱所有权是确定的,属于银行,任何人没有权利非法占为己有。若银行要求他交出,他拒不交出,就构成侵占罪。其次,至于以后取出的款项,则构成盗窃无疑了。因为他已经具备了盗窃的故意,他明知是银行的钱仍然去提取,并占为己有。这里并不是说银行知道是谁提走了钱,提走钱的人就不构成盗窃了。我们可以批判银行的失误,因为没有他们的过失就不会有一个无辜青年落入法网,但是在法律没有改变以前我们必须遵守法律。小的时候老人们总是在告诫我们:不要贪图小便宜,抛开银行的过错不提,怎么就没有人来反思一下这里的贪图小便宜的心理?勿以恶小而为之,贪图小便宜结果身陷囹圄。不是自己的就不要伸手,这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法律警示! |

| 大家都专业一些好不好,还法天下呢。都看过陈卫东、张明楷等刑法学家的文章吗?难道还没把你们说服?你以为这是菜市场,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法官有胆量敢判无罪?从目前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看,构成盗窃罪是确定无疑的。都在这里瞎起哄。跟一群不专业的人探讨法律问题是秀才遇到兵。你可以批判法律规定的合理性,但是你没有权力去要求法官不去适用当前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