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军事法学在我国法学领域取得独立的学科地位,已有二十余年。然而究竟什么是军事法学,我感到学界并没有给出一个令人信服的科学概念,这不仅是对军事法学的一个讽刺,而且已经严重制约了军事法理论研究的发展和深化。这里,我仅提出一个参考定义,也许有人认为这是自杀性的(因为我是军法中人),但我坚持提出来供大家研究、批判。 所谓军事法学,是指相关部门法学中有关军事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理论知识体系。以军事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沿纵横两个方向发展,纵向包含军事法的历史、现状和未来;横向包罗中外国家的军事法。由于军事法不属于与行政法、民商法和刑事法三大部门法并列的部门法,因此,军事法学并非部门法学,而是相关部门法学(主要是行政、刑事法学)中有关军事法理论知识的结合体,是对各部门法学的补充。 |
| 军事法学能否成为部门法学,关键看它有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对象和支撑自身的范畴体系.我认为,军事在社会中是一个特征明显的领域,军事法学应该具有独特的研究对象。但现在的军事法学研究并没有深刻挖掘,导致其成为“狗皮膏药俱乐部”(有些不敬,请军事法学者见谅),其理论体系几乎是照搬其他部门法的理论,加上军事来套用。若如此,确实没有成为法学二级学科的必要。因此,我建议包括我等在内的军事法学者和爱好者,应检讨一下我们的研究思维和研究路径是否出了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