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伴随着弹性就业(包括非全日制就业、短期就业、派遣就业、季节就业、兼职就业、远程就业、家庭就业、待命就业、独立就业、自营就业等)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虽然劳动保障部于03年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基本上出于失范状态。刚出台的《劳动合同法》特设了“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二节,也远不能涵盖所有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建议大家在此就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探讨。 |
| 高校与其教师之间的隶属关系在立法上也一直处于模糊不明的状态,请叶芳老师点评? |
| 高校教师的法律地位很尴尬,说是干部身份,比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却又实行聘用制,几年一聘,职业安全有隐忧;说是应聘上岗,却又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维权很困难。唉,无奈。 |
| 聘用合同存在很多与现有劳动合同领域出现的诸多缺陷相类似的不足,如合同短期化现象、违约金滥设等种种现象,因此,我以为,从建立统一劳动力市场的需要,既然民办学校教师可以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也应将公办学校教师也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当然为了更好地维护包括教师在内的广大劳动者权益,刚颁布的劳动合同法仍有许多地方值得修改和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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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其是聘用程序不民主、不透明,拉关系将人情现象很严重。企业为了利润最大化,能真正做到惜才重才,而公立学校尤其实高校则带有明显的行政和官僚色彩。 在某学院的岗位调整中,有位教授年轻有为,一直教授法学,却被调整到公共课教学部,理由让人哭笑不得:该教授身体不好,难以完成法学繁重的教学任务。该教搜要求去别的学院,该学院却又硬留不放。 如何给高校教师定位,不仅仅是维护教师的劳动权益问题,更涉及到整个高等教育的净化和发展。 |
| 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到底存在哪些区别和联系?立法是否应该明确这一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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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看了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除了订立合同的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争议处理的途径【当事人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15日内向甲方所在地或者聘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外,与劳动合同基本没区别。 |
| 作为与当事学校有特殊关系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会公正裁决吗?订立聘用合同的依据仅仅是个<通知>,人民教师的合法权益能得到充分保护吗?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一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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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 |
| 明华师弟,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没有教师代表,很难保证公平。即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组成,也很难保证结果的公平,这是中国特色。 |
| 适用《劳动法》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仅限于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范围太窄。而且,法释[2003]13号规定的“工作人员”与《劳动法》规定的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也明显不是同一个概念,也没有明确的立法解释。 |
| 期待大家就非典型劳动关系发表看法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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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是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 上面这句话是从一篇新劳动合同法解读上看到的,谁能把这三类人的具体范围说清楚? |
| 这是一个很好的话题,但是关键在于要弄清楚什么是法律上的劳动及劳动关系,我国法律对此缺乏规定.实践中出现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甚至帮工关系相互之间难以区分现象大概皆与此有关。 |
| 一些老企业存在很多下岗人员,既没有工作,又不能解除与企业的关系。从用工是确定劳动关系的基础出发,他们不能算与企业有劳动关系,能这样确定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