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诸君认为一般雇主在下述情形中做何选择? 1、对于一名普通员工,该雇主可以跟他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两次累计期限不超过10年,然后可以终止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2、在该员工在该雇主的企业连续工作10年之后,必须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名员工没有出现法律许可解雇他的任何情形,他在该雇主的企业干到退休,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3、从第一次雇佣,该雇主就很干脆的跟他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名员工没有出现法律许可解雇他的任何情形,他在该雇主的企业干到退休,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 |
| 我认为做第一个选择的可能性比较大 |
| the first ,尤其是现在人们对新的劳动合同法的一种曲解的情况下 |
| 谢谢两位的支持! |
| 主要看自己的工作是否感兴趣与否而会作出不同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