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罪还是无罪—求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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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05 12:30  lgzh828
案情: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继追尾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第二辆车上的三人包括驾驶员全部死亡,第三辆车上死亡一人,第三辆车的驾驶员是刑事被告人,交警认定: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
律师辩护: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把三车相继追尾作为一个事故。
事故认定书持此观点,认定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即本案被告人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事故认定书可以推出并不是被告人独自负事故主要责任,根据本案的情况第二辆车的驾驶员和第三辆车的驾驶员都应负事故责任,可能的情况有三种:A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三个次要责任相加是全部责任,贵院邱法官的观点);B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C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第三辆车的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以上共三种情况只有其中一种即被告人负事故同等责任时,被告人才有刑事责任,本案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第二、把三车相继追尾作为两个事故。
辩护人经咨询交警、查阅相关资料获知,三车相继追尾一般作为两个事故处理。
本案根据事故认定规定,就第一个事故来说,第一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次要责任,第二辆车的驾驶员负事故主要责任。
就第二个事故来说,三辆车的驾驶员都负有责任,参考中国法院网的相关案例,被告人应对第二个事故负同等责任。
本案中共死亡四人,如果第二辆车上的三个人是在第一次撞击时死亡,那么被告人就无刑事责任;如果前两辆车上的三个人是在第二次撞击时死亡,其死亡也是两次撞击的结果,退一步讲假设是完全由于第二次撞击造成的,被告人的量刑幅度应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前两辆车上的三个人的死亡究竟是在第一次撞击还是第二次撞击时死亡,我们并不知道。
综上被告人是无罪的。
法院判决结果:二年有期徒刑。
一、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四人死亡的后果,与张某共同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1.15法释〔2000〕33号)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被告人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即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四、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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