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软法律与法律多元主义的读书笔记(四) 多元阐释和一元引导——对法律一元和法律多元的追问 法律多元的阐释方法,大致从苏力教授开始提出民间法研究开始(199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随着千叶正士的《法律多元》被翻译成为汉文以后(1997),逐渐成为许多法律学者探讨和研究的学术工具。这意味着国内法理研究一个重要的变化。 对社会中法律现象的多元阐释,正给法律学术研究的发展带来重要的变化。法律研究者们开始告别单一的、纯粹的研究模式和与政治同质化的研究立场,初步摆脱幼稚和粗糙。拓开了法学视角,对法的认知方式、价值判断和思维也指向了广义性和多样化。苏力对三大学派(政法法学、诠释法学、社科法学)的区分,邓正来对四大范式(权利本位学说、本土资源学说、法律文化论、法条主义或者部门法范式)的界定,法律史学者对中华法系的现代解读,新近对软法律研究话题的展开,从这一切当中,常常可以见到各不相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法理研究立场和方法。 省察当今中国,我们可以看到,社会正在转型,而利益的地区性分化,已是不争的现实。这必然导致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人们对法律的不同看法,更加重要的是,人们正从对政治权威的膜拜、盲从中逃逸出来,从传统伦理和道德的禁锢、束缚中解放出来,在理性化、世俗化的潮涌中去解构一些正统的思维框架。每一个个体都被激活,使得个体的权利,个性的解放,仿佛在一个早上苏醒了过来。我们还应看到社会思想文化的风雷激荡,甘阳的“通三统”论仿佛使中国思想界一夜之间走出梦境,发现了传统竟然也是多元的,而自由主义、民族主义、保守主义、个人主义和马克思主义思潮的竞相争流,已经导致了思想大论战的硝烟四起。在这样宏大的背景中,法律学说的阐释也必然呈现出多样的形态,其中也不乏尖锐对立的争论和交锋。尤其对多种多样、浅表深层的具体社会中法律现象和案件中理论问题的法学求解,例如从2005年秋一直持续到2006年的关于物权法的大论战,更是让法学家开始挺立在社会发展的风口浪尖之上,各施所学,各展风采。 我尊重对法律进行多元阐释的学术现实,但我同时也认为,不能步入简单相对主义和学理虚无主义的陷阱。也就是说,不能简单地模仿甚至抄袭西方学者的法律多元论,然后同样简单地将我们国家的法律场域粗陋地区分为国家法和民间习惯法二元对立,毋庸置疑,这种区分还不能称为法律多元,甚至不能称为描述科学意义上的法律二元,原因很简单——所谓民间法,即便是在文化多元的情形下,可以是一种类法律规范,但压根就不是一种法律。 这个看法也许武断了些,但是,揭示其中学理的,依然是法律和国家的关系问题。法律之所以是法律,乃是因为它的合法性只能被国家承认和证实,或者换一句话说,起码在人类的各种社会实践中,法律只能被国家所制定和认可,俗话说“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但是家规终究不能取代国法,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样,国家之所以是国家,乃是因为它的合法性只能被法律承认和证实,国家政权的合法性从根本上是来自该国的宪法和选举法的,所谓“马上得天下,不能马上治天下,”此其谓也。所以,法律和国家的相互关系,归根结底,乃是哲学意义上互相证明的关系。 因此,我们还必须坚持法治/法制建设中的一元引导的基本原则。 因为法律多元阐释的存在,并不意味着这多元都是我们应当认同、应当追求的,并不意味着这多元都是等值的、都是具有同样真理含金量的。国家主义旗帜下的专制力量、狐假虎威的官僚阶级、社会大众的从俗主义特性,消费社会的享乐主义原则,市场意识的功利主义取向,都在顽强地侵蚀着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控制力,侵蚀着主流社会价值,都在有力地消解着崇高、正义、公平和自由。这时,惟有国家才能够成为中流砥柱,显然,坚持国家权威在法治实践中的指导地位,正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如何坚持法治建设中一元引导下的国家指导?其中的关键是人民在整个法制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 经过多年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人民不仅仅产生了对法治产品的强烈需求,而且蕴藏着极大的民主参与国家政治过程尤其是参与法治建设的能量,如何利用和引导民众的政治与法治能量改造我们的社会,就成为一个重大的法学研究课题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