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读了博登海默的《法理学》,对于构成他的法律概念的“秩序”与“正义”之“秩序”,我感到很迷惑: 1、在这里,“秩序”更侧重的是价值追求方面还是现实的形式结构方面? 2、“秩序”在整个法律概念中处于什么地位?是法律的目的还是实现其目的的手段抑或手段兼目的? 3、“秩序”是如何具体体现在现实法律制度中的?表现为法律规范的规范性、程序性规定? 这些问题算是本书中最基本的问题,然我天性愚钝,望大家不吝赐教。不胜感激 |
| 呜啦啦,没人睬我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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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理解是,在这里秩序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是法律的价值追求。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法律必须在秩序和正义二个方面得到统一,所以博登海默一直在强调,要通过秩序实现对正义的追求。 仅供参考。 |
| 我倒是有点想法,只不过我啰嗦,还是当面交流吧,请你指教 |
| 安心易老师的理解方式也正是我初读博登海默时的理解,不过后来越看越怀疑,呵呵,可能想太多了罢,怀疑也不禁产生产生了。我准备的发言稿中就有详细的说明,明天大家一起讨论一下吧。 |
| 同意板凳的意见,参见261页,个人觉得这里博氏的观点说的很明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