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来理解实用主义: 1.外部世界不能脱离主体的理解方式而存在。无法在事物的“客观性质”与对事物的“主观映射”之间作出明确的区分。换句话说,离开了主体的外部世界是混沌的,是无法讨论的,也是没有意义的。 2.科学或者说某种知识体系是对外部世界的某种可能解释方式。这种解释方式并非完全排他的。也就是说,对于同样的现象,可能存在不同的解释方式。我们选择哪一种,有多种因素的影响。而评价某种解释的标准,是这种解释是否满足于我们认识世界、理解世界以及与之互动的要求。进一步说,“真理”这个概念在很大程度上而言,应该取消,而代之以“命题的语境合理性”。 3.语言有不同用法,描述性用法只是其中一种。在语言的不同用法中,都隐含了某种规则。某个命题是否成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处于那种语言用法之中,以及这种语言用法的规则。从而,不能说道德命题没有正误之分因此就是完全无效的。 4.对于任何事物而言,并无任何先在的所谓“本质”。“本质”是人们的一种认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将某一属性归结于某一类别的活动,是任意的。这里“任意”的意思,是说它并不受任何先在逻辑的支配,并非是说完全没有理由的。 5.传统的二分法必须予以抛弃。诸如“现象”与“本质”、“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等等,细致的考察将会发现他们之间并无实质性的鸿沟。 这也是我对世界的基本态度与基本看法。当然,里面有些观点是普特南提出的,有些是奎因,还有些是维特根斯坦,或者其他人。 你认为有哪些是不合理的,或者还可以补充的,敬请提出。我们共同讨论。 |
| “现象”与“本质”、“主观”与“客观”、“事实”与“价值”、“分析命题”与“综合命题”,这些区分对我们分析问题不是很有用吗?抛弃了以后我都不知该怎么思考问题了。 |
|
实用主义,最基本的两点:一曰经验理性,一曰目的理性。 由经验主义,而轻演绎重归纳;有目的论,而强调主体的利益以及时代的需求。 一点个人看法,还望指正。 |
|
我是从将实用主义与实证主义相区分的角度来理解实用主义的,事实上,就实用主义的诸多观点而言,都是从逻辑实证主义那里发展来的。 维也纳学派简单地将知识系统当成是对世界的描述,因此命题就有绝对的正误之分,因此才有“符合论”的真理观。但在实用主义者看来,由于知识系统本身是一种解释体系,那么命题就只在特定的知识系统内才有意义。 |
| 在实证主义者看来,经验与理论之间存在的唯一关系是逻辑的、实践的关系。而实用主义者则认为,诚如奎因所说的,经验是匮乏的,理论是波涛汹涌的,它们之间并非一一对应的。存在多种理论形态的可能性。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并非人类认知能力的不足,或者如果人类提高认识就能够克服,而仅仅是知识的本来面貌。 |
|
在我看来,实用主义并非完全强调利益与时代需求。它所反对的是绝对的知识观以及脱离语境的真理观。 当然我的理解可能是有偏差的。 |
|
实用主义与其他学说最大的不同就是,他将理论的前设性条件理解为非外在于主体的一种可接受性的结果。比如罗蒂批判心镜哲学,批判美国左派一样。美国的实用主义是一个比较强势的实用主义,以致这种强势的实用主义到了法学遭遇到滥用。 |
|
而欧洲的实用主义这是一个柔和了康德主义的实用主义。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无疑就是一个明显代表。欧洲的实用主义保证了确定性这一基本要求,同时又将实用主义程序化的结果纳入到形式化的确定性之中。 而3楼对实用主义的认识,我觉得更接近于19世纪的实证主义,并没有对前设性条件进行可接受或主体间的反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