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活动与证据现象不可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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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7-01 10:58  学之仁者
    第一,证明活动是证据现象的存在基础。证明活动是证据现象的环境,是证据现象得以产生和存在的前提。证据现象属于证明活动的范畴,因它而生,为它所用,没有证明活动也就无所谓证据现象。证据现象是证明活动系统的要素。证据现象概念天然包含于“证明”的内涵之中,是证明活动对证明依据的需要,才会提出证据现象问题。证据现象如果离开了证明活动,也就失去了其作为证据现象的意义;证明活动没有了证据现象也就没有了自己。因此,证据现象与证明应当属于同一个范畴,应当作为同一个不可分割的研究对象。诉讼中的证明活动更是如此。“刑事诉讼过程,就其本质而言,即为一个证明过程。18世纪英国学者边沁指出,法官的职责在于‘从这一方面或那一方面依尽可能好的方式采取证据,以及在于根据盖然性效力为裁判的时候,来比较证据。由此可见,审判的艺术实际上只不过是利用证据的艺术罢了。而不是什么别的什么东西。’指出了证明过程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地位。”(李学宽、张小玲《关于刑事证明标准层次性问题的探讨》,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何家弘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P148)证据现象与证明活动不可分离还有一个含义,就是任何证据现象的证明力都是靠证明活动获得的;任何证明活动,也都离不开证据现象并且必须以一定质、量的证据现象为基础。没有证明活动就没有证据现象,没有证据现象也就没有证明活动。证明活动在启动意义上是第一位的,因为没有证明活动的开始也就谈不上证据现象问题;证据现象则在结束意义上是第一位的,因为没有证据现象也就谈不上证明活动的展开和结果。
   第二,证据现象问题是证明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明活动的各要素都与证据现象密切相关。证明活动实际上都是在一定证域内,以证据现象为轴心展开的。所以,证据现象是证明活动的中心问题。证明活动的证明对象、证明主体、证明依据和证据组合各要素,都不能脱离证据现象。首先,证据现象与证明对象紧密相关。没有确定的证明对象,就不会有特定的证据现象,比如与证明“太阳总是东升西落”相关的证据现象和与证明“秦始皇是男人”相关的证据现象肯定就不是一码事儿,这就是特定证明对象对于特定证据现象的决定作用。有时候,有的证明对象本身就是证据现象,比如待证事项中的待证证据,它其实就是证据现象。当然,如果没有了证据现象,则证明对象也永远只能是一个证明对象,是无法得到证明的,这又是证明对象对于证据现象的依赖。其次,证明主体作为证明活动的决定性要素,既要依赖证据现象,又对证据现象的取舍、应用具有决定作用。比如要布什和萨达姆都来证明“美国军事攻击伊拉克是一种侵略行为”的判断是否正确,二者将会广为收集(甚至可能编造)迥然不同的证据现象,并从中组合出“真实可靠”、“雄辩有力”的证明依据,来否定或者肯定这一判断的真实性,而且其证明结论肯定是针锋相对的。但无论如何,他们还都必须围绕和依赖证据现象来进行自己的证明——除非都摆出一付完全不讲理的嘴脸。再次,证明依据处于证明活动的中心位置,而证明依据又来源于证据现象,证据现象经过证据组合才能转化为证明依据。没有了证据现象,证明依据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就象酿酒没有了水和粮食、炼铁没有了焦炭和矿石一样,一切都无从谈起。至于证据组合要素与证据现象的关系,那就更加紧密了。证据组合就是对证据现象的组合,全部证据组合活动都围绕证据现象进行的。离开了证据现象,证据组合就根本无从展开。它没有了自己的组合对象,就象搭积木的游戏没有了积木、砌房子的工作没有了砖头一样,那没法玩儿,将会一事无成。任何对于“无”的组合,都是没有意义的。证据组合就是如同酿酒和炼铁中的配方、点火燃烧,就象搭积木、砌房屋中的构图设计、动手搭建、和浆堆砌,是促成事物的结构变化而实现新的功能的催化剂和动力源。没有证据组合,再好、再多的证据现象也形成不证明依据、得不出证明结论,而只能是一堆证据现象而已。
   第三,证据现象与证明活动是密不可分的。证据现象问题天然就是证明活动中的问题,二者是不可分割的。人作为证明主体、事实作为证据活动的证明对象,在性质、结构和功能上对证据的影响是巨大的。研究证据现象的目的,归根到底是要将证据现象用于证明活动。证明活动的实质,就是用证据现象来对待证事项即证明对象进行证明,也就是运用从证据现象中发现的有用材料,通过论证活动来进行证明。实际上,证据现象的性质是其在证明活动中的性质,证据现象与证明活动在性质上是密不可分的。所以,在研究证据现象的性质时,不可能撇开证明活动的性质。以往,人们把证据现象作为一个研究对象、把证明作为另一个研究对象分开来进行研究,这种研究方法本身,把证据现象与证明活动人为割裂开来,影响了对证据现象研究的深化。从证明活动与证据现象的实际来看,证据现象与证明活动不可分割,二者与人的思维也不可分割。没有思维活动就没有证明活动,没有思维活动就没有证据现象。证明活动与证据现象是依靠人的思维活动联系在一起的、不可分割的两种社会现象、意识现象。离开了证明活动,证据现象就没有了社会价值——因为离开了证明活动的证据现象是没有社会需求的事物;离开了证据现象,证明活动也无法进行——因为证明活动的基本材料是证据现象,没有了这些材料,证明活动也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证据现象是证明活动的一个要素,离开了证明活动这个系统、这个环境,是难以准确、全面地观察和研究证据现象的。
   第四,在证明活动中观察和研究证据现象,证据现象的论域是证明活动。不在证明活动中对证据现象进行观察和研究,这种观察和研究是没有意义的。不与特定证明活动相关的证据现象,没有任何社会价值和社会意义。如果与证明活动无关,唯研究证据现象而研究证据现象,就象与人的生命活动无关、只是唯研究摄取和排泄而研究摄取和排泄一样,那是没有什么意义的,也无法进行深入地研究。把证据现象放在证明活动中进行观察和研究,不仅使证据现象的研究获得了社会价值,而且使证据现象的研究能够更加符合证据现实,更加符合证据现象研究的社会需求,更加有利于证据现象研究的深入。本书对证据现象的研究,是从证明出发,最后归结到证明。因为就如同本书也提出了“证域”这个概念一样,本书对证据现象的研究也是有范围的。就象后面将要讨论到的一样,证据现象无论是现象还是本质、是物象还是关系、是一般还是科学、是对象还是本体、是形式还是内容、是集合还是组合,它们都是在“证明活动”这个论域内展开的。是从对证明活动的研究出发,最后归结到如何科学地开展证明活动——尤其是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因为常识告诉我们,离开了证明活动的、孤立的证据现象没有什么意义,或者叫着没有任何社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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