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更好地了解法律,真诚地恳请学过法律的朋友帮忙耐心看一下这个案例,请大家一起来评述一下,究竟哪儿出错了,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大家。 一、案情简介 妻子不堪忍受丈夫的伤害,晚上从家中逃到娘家暂住.几月后的周未,妻子电话联系丈夫"回家中取衣物"。当晚,丈夫向警方报案称"妻子闯进丈夫家中偷抢了大量财物",并以此为借口带人上岳父母家中伤人、砸物。 岳父母对女婿多次带人上门的恶行向当地警方报警,无果后,又向当地政府调解中心求助,办事人员要求女婿及其家人“不要仗着家中有钱、有权,把这种扰乱治安的行为发展成刑事案件”。 几月后,丈夫私自又将婚后居住的住房产权(户主为岳母),非法转移到自己母亲名下(岳父母的户口至今仍在此婚房内,且婚后未与公婆同住),开始否认这是夫妻共同生活了2年多的住处,并对外宣称“妻子闯入丈夫家中偷抢财物”。 之后的一个下午(02年4月5日),已退休的岳父母因外出尚未回家,丈夫就雇人埋伏在岳父母家楼道上方拐弯处,乘妻子下班开门进屋时,从妻子身后以突然袭击的方式闯入岳父母家中,将毫无防备的妻子打成重伤,并大肆劫取岳父母家中财物,再由门外守候的人一起将财物搬到等候的车上。直至路人听到呼救声、向110报警后,丈夫才将倒在血泊中的妻子弃之不顾,带人逃离了现场。 案发后,丈夫自称“几次上岳父母家,是为了要回被妻子偷抢走的财产而上门的。这次上门,是为索回财物时与妻子发生争执,在双方扭打时伤了妻子”,并对自己在殴打妻子时造成的手指伤以妻子的故意伤害提起自诉。检查院仅以丈夫等人共同故意伤害妻子,提出公诉,对丈夫等人同时犯有抢劫的事,不予处理;同时认定丈夫等人有自首情节,但具体情节保密。案发半年后,妻子终于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二、案情审理过程 (1)检察院对丈夫等人共同伤害妻子,提起公诉: 检察院以“女婿雇人抢劫,不算抢”为由,仅对妻子造成的故意伤害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开庭时,妻子发现:1、丈夫将闯进屋内的陌生人调了包,换成了自家亲戚,2、隐满了屋外的望风人,3、将进门时的突然袭击、单方面殴打妻子篡改成发生争执后的相互扭打。而一审法院结案时,以丈夫的说法来定案情,丈夫将抢劫案篡改成了离婚引起财产纠纷的暴力殴打(可笑的是,妻子是在案发半年后向法院提出的离婚诉讼),因丈夫及其妹妹是造成妻子重伤的主要对象,一审法院分别判以3年实刑,其他人不予处理,所劫财物只字不提。法院庭长找妻子谈话时,妻子追问法院为什么不按事实定案,得到的答复是“他们(指非法闯入屋内行凶的人)人多,当然以他们说的为准”。审理过程中丈夫曾经当庭推翻先前在公安的供词(是翻供),但一审结案时,法院以凶手有自首情节,予以轻判。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时,丈夫对妻子的重伤提出异议,要求重做鉴定,妻子发现丈夫的律师提供异议的证据是伪证(妻子已将经一审法院质证的重伤司法鉴定费收据原件交法院,而二审时丈夫的律师将这张收据说成是**服务中心的收据,并以此认定重伤有疑),妻子当庭要求查看对方律师举证的材料,法官说“你只是个被害人,无权查看当庭提供的证据,这只有检察院官可以看”,庭后妻子要求代理律师复印庭审记录,并拒绝了重做鉴定的要求。奇怪的是妻子委托的律师以“律师事务所搬家,庭审记录暂时找不到”为由,至今也没有将一审、二审期间的庭审记录给妻子。二审以“事实不清,发还重审”。多年后,妻子要求查阅已结案的庭审纪录,法官说“虽已结案多年,但此案卷仍尙在整理中”,而法院档案室人员的说法是“接最高院口头告知‘为避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故对刑事案件不允许当事人查阅及复印相关庭审记录’。因是口头告知,故无法出示这个书面告知材料”。 重审一审开庭前,庭长找妻子谈话,称“丈夫的自诉已立案了,重做重伤鉴定,法院就让丈夫的自诉案撤消”,遭到妻子的拒绝。开庭当晚,妻子的委托律师电话告知“有压力,第二天不能出庭了”(妻子的律师委托合同是到终审执行止的)。妻子在突然没有律师时,一审法院开的庭。庭间,检察院突然以轻伤起诉丈夫等人,同时法院称“法院请了一些医学专家对妻子的病史记录汇总后,得出轻伤是存在的”,法院又出示了一份写在普通A4纸上没有任何人签字(也没有任何印章)的轻伤认定书。次日,妻子重新请另一律师上法院复印当天的庭审记录,发现没有签字的A4纸,变成了一张有人签字的报告纸,二审法院以此“专家汇诊记录”认定丈夫等人对妻子构成轻伤,再次轻判。双方不服,再上诉。 重审二审法院开庭前,丈夫带人上妻子的单位殴打妻子;庭长找妻子谈话时,妻子问“司法部门是否对丈夫有取保候审或保外就医的行为”,得到的答复是“没有,丈夫仍在关押期内”,而二审开庭时,丈夫却已经走出看守所,在他的律师陪同下又上前殴打妻子,在检察官的劝阻下才开的庭。二审开庭中,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的“专家汇诊记录”妻子为轻伤的做法不予认可;却又由检察院出面抽取部分病史资料(撇开了原法医认定伤情的病史依据)给一些医学专家,以“文证审查意见书”鉴定为轻伤。二审法院终审维持了原判决。妻子发现所有的庭审记录都没有如实记录,书记员的答复是:“您只能对自己的话,在庭审记录上修改;其他人的话,你无权修改,这是法律规定的”。每次妻子按书记员的要求在另外的A4纸上补充、修正庭审记录上自己的话。妻子委托的又一律师也没有给妻子复印庭审记录,理由是“法院不让复,这些资料保密,不能给你的”。(重审终审结束时,丈夫因判了2年,已经刑満释放了;期间,有些人说看到丈夫根本就没有关在看守所里,为了排除这个疑虑,妻子在法院一审开庭前电话询问过公安,答复是“这个人早判了,早就押到别处去了”,奇怪的是,此时法院还未开庭审理。) (2)公诉案中附民事赔偿的执行案 公诉案结束后,妻子要求法院执行近5万的赔偿,执行法官以“你丈夫还有个自诉案还没有开庭审理,这个生效的公诉案中的民事赔偿,正好同尚未审理的自诉案赔偿相抵销,法院就不浪费办案资源,公诉中的附民事赔偿就不用执行了”。妻子要求法官以书面理由告知,遭到拒绝。案发至今6年了,一审法院至今未就久拖不执行的行为,对妻子有任何的口头或书面的说法。 (3)丈夫对公诉案提出申诉 丈夫的律师们请了一些学术界、司法界有名的专家,将篡改了的案情为依据,撇开原法医鉴定为重伤的病史资料,妄想以妻子拒绝重做鉴定为由,认定“丈夫等人应以疑罪从无”来处理;并建议丈夫的手指为轻伤,不判妻子有罪不合情理。 (4)丈夫诉妻子有故意伤害的自诉案 公诉案审理期间,丈夫就自己的轻伤提出自诉,一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予以驳回”,二审法院又以同样的理由,予以驳回。公诉案结束后,一审法院在没有新的证据前提下,又予以重新立案。一审开庭,妻子发现丈夫提供的手指甲与原先在公安机关看到的不同,变成了有大块肌肉组织的手指,就要求对这一残指做DNA检查,同时要求丈夫提供所有病史原件,恼羞成怒的丈夫对妻子当庭提出的众多疑点无法自圆其说,称“这是一审法院给我做的伤残鉴定,要造假也是法院造的假,你要原件自己向法院要去”,丈夫的话令法官立马休庭。丈夫和他的家人就冲过来殴打妻子,妻子被追打后,逃到法院大厅内,被法警拉到一旁保护起来。丈夫等人转而开始辱骂、恐吓妻子的家人,在法院内追打妻子及家人的恶行近2个小时,却无人敢管(法院内的监控录像为证)。一审判定妻子有罪,赔偿丈夫近5万元。双方不服,上诉。二审开庭审理3年多了,法院不予结案,也没有给当事人任何口头或书面告知“二审法院为何久拖不决”的理由。 (5)妻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6年多了,法院不予判决。 公诉案审理期间,妻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以先刑后民为由,将离婚案拖了2年多之久,才开的庭。一审法院以丈夫的说法认定:1、否认夫妻2年多的共同生活,变成妻子偶然在家中居住。案发前,妻子回家中取衣物变成了偷抢丈夫家中的财物,故而要求妻子赔偿近十万,由丈夫认定被妻子取走的财物;2、对丈夫闯入岳父母家中抢劫前,非法转移的多套夫妻共同房产却不予处理;3、准于离婚。 双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开庭审理3年多了,法院不予结案,也没有给当事人任何口头或书面告知“二审法院为何久拖不决”的理由。 (6)妻子及家人在案发后继续遭丈夫等人的单方面殴打、辱骂、恐吓,却无人敢管。 离婚、自诉两案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期间,丈夫又带人单方面殴打妻子及其家人,并将岳母的脸抓伤,妻子对丈夫等人的恶行从未还过手,一味地忍让,天真的她仍相信通过法律来寻求人身的安全和司法公正是可以实现的。妻子要求屡次在法院内遭殴打的事给个说法,法院不予理睬后,又向110报案,经警方验伤后,与法院联系,仍由法院处理此事,法院信访接待人员要求妻子在不符事实的记录上签字(法院谎称这是发生在法院外的互殴),被妻子拒绝后,办事人员称“你不配合法院做,法院就不给你办案子”。至此,两案开庭3年多了,法院不予结案,也不出具书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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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考虑到北京上访啊? |
| 北京上访过了,现在的进展是公诉案再审;自述案发还重审;离婚案仍不判决。 |
| 那就只能等判决了,如果最终的判决结果不公正,那就再次去是上访!不过,最好能请一个专业的律师帮你打这场官司,那样会好一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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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请了律师,法律是重证据的,而奇怪的是律师不愿去取证。案件发生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我请了几位律师,都存在这样的问题,有位专业律师说“这是刑事案,所以即使律师取了证,但我国法律规定有些是不能給当事人的”。 请問我国法律是否有这样的规定:当事人请的非诉讼律师,是不能到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复印相关案卷的?即使律师复印了相关案卷,允许复印的机构是不在复印件上盖章的? |
| 你的耐心真是好!佩服!我的观点是只需尖刀一柄,热血一腔!身后事就任人凭说吧!注:先官而后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