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冤泣:同在中国,同一案由,二个完全相抵触跨省判决,谁还法律尊严?法官犯法,谁来处罚?谁还我公道?隐患重重!求助。 时值酷暑,却天降六月冤雪!我上有近七旬老人下有不满三岁小女,如此冤屈,令我生不如死!国外记者友人要我向外报求助,我婉言谢绝:“我相信中国法律!我要上诉!毕竟邪不压正!”我要控告鄂州市鄂城区法院法官吴新春串通原告,回避管辖、故意隐瞒证据、重复立案、严重超期审理、严重违背事实、以民代刑、枉法裁判,致同一案由同一事实产生二个相抵触判决!甚至连江苏公、检、法均已查明并质证的各种证据及还款证据都隐瞒了,这样不仅可以跳开已服刑无力还款的另一被告和已停业的我的单位,陷害由我个人赔偿,还可让原告额外多赚20余万元!是谁给了一个法官肆意践踏国法的权利?无论是谁,都不能与国法斗!我请求贵院严查法官吴新春的职务违法犯罪行为,他的行为必将导致执行时(二个判决)的激烈冲突事件!此案原告恶意诉讼,使我唯一住房被查封二年,二年举债远赴湖北应诉,法院判决后,三十年无病的父亲闻知得高血压入院,家无宁日,损失惨重。我誓以生命作代价与这个枉法法官斗争到底! 2008年7月14日,我收到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08)鄂城法民一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和另一被告顾锋连带返还原告鄂州市卓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398000元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0元。面对这份判决,我义愤填膺: 第一,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复立案; 2006年9月,我收到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06)鄂城法泽民初字第58号应诉通知书,是原告鄂州市卓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诉我和顾锋返还保证金39.8万元。一看诉状,我才明白,原来是原告重复起诉。原告在此之前已经根据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过,而且,法院已经于2006年8月以(2006)润民二初字第2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被告主体错误。我即和承办法官该法院泽林法庭的王友生、洪数铭、汪茂林取得联系并提交了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我的律师也提交了书面答辩状告知原告是重复起诉,法院应当驳回诉请。该法院在获知此案之前已经有了一份有效判决后,就该立即裁定驳回原告对我的重复起诉,然而,该法院对此一直置之不理,其间二任法官回避不愿接手此案,直至22个月后开庭。 第二,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错误; 原告鄂州市卓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起诉我和顾锋,我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江苏省镇江市,顾锋的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扬州市,其现在湖北省荆门市的沙洋监狱服刑。作为被告的我和顾锋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不在鄂州市鄂城区,根据法律规定,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根本没有管辖权。我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管辖权异议,但该院未作理睬。 第三,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严重超期办案; 自2006年9月我收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到2008年7月14日我收到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该法院审理此案的时间长达一年零十个月。在这漫长的审理期间,法官换了三四拔,法院没有告知任何延期理由,终于,二十二个月后的2008年4月14日开了一次庭。显然,该法院严重超期办案。 第四,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法随意; 就这么一件劳务合作合同纠纷案,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案由上花样百出。我前后总共收到过该法院寄给我的法律文书5份,2006年9月19日的应诉通知书和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案由是返还定金纠纷、查封裁定案由是返还保证金、开庭传票案由是返还定金劳务合同纠纷(后实际未开庭),2008年4月7日的开庭传票案由是劳务合同纠纷,2008年7月1日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是返还保证金纠纷。我不明白,该法院在立案后案由为什么可以随意变化,审判法官真的太随心所欲了吧!这么随意的执法,法律的严肃性和公证性何在?! 第五,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违背事实、枉法裁判; 在答辩期内,我就向该法院提交了29份证据和证据目录,在庭审中,我也出示了相关证据的原件。但是,判决书该法院表述我提交的证据变成了两份,更令人称奇的是判决书对我提交的所有涉及职务行为的证据(包括其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一概以原告有异议为由而加以否定,全然不顾事实枉法裁判。我是镇江市金辉职业介绍所的业务员,是受该单位委托具体经办了该笔劳务合作业务。对此,我提交了以下证据原件:(1)我单位镇江市金辉职业介绍所关于此笔业务的情况说明,证明我是单位具体经办招收赴韩劳务人员事务的业务员,我从业务单位收取的钱款(包括本案涉及钱款)均已进帐并且已经支付给相关业务单位;(2)我单位和业务挂靠单位润州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的合作协议,该单位同意将我单位设为其业务二部;(3)单位给我的委托书,委托我代表我单位以润州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业务二部名义开展招收赴韩劳务工人的工作;(4)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和民事裁定书,法院就我单位起诉上线单位镇江市汇弘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业务员顾洪国作出判决,认定我是镇江市金辉职业介绍所的业务员;(5)我单位在鄂州市卓锐劳务合作有限公司朱丽琼(已判刑)将钱汇给我后开给扬州市晨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的收款收据,证明钱已经入我单位帐,及我单位退款给扬州公司的收据。此外,我还提交了大量其他证据证明我单位是和扬州市晨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进行的合作,原告之所以将钱直接把钱打到我个人银行卡上是扬州市晨风经济技术合作有限公司顾锋因业务需要要求的,原告与我单位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关系。以上证据均已经江苏法院质证过。 面对我提交的29份江苏法院质证过的证据,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新春、刘春燕、胡小玲三人竟然一概不予采信,仅因为顾锋正在服刑无力偿还就以原告钱是打到我个人银行卡上为由,置我是单位业务员这一根本事实不顾,连单位退款都隐瞒了,法官与原告合谋陷害一个无辜的百姓,这样的法官、这样的判决令我心寒! 第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主观判案、枉法裁判;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认为:“原告在被法院驳回起诉后,不影响其依据新的事实新的证据重新起诉的权利。”那么,我想问该法院的是:原告重新起诉依据的是什么“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呢?判决书未作说明。事实上,该法院在近两年的审理期间,根本没有核实上述问题,既没有要求原告对此加以举证和说明,也没有依职权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去核对和证实。对此,我多次告知法院原告根本没有什么新的事实和新的证据,但该法官吴新春不予理睬,一味听信原告所言,枉法裁判!!即使有新的证据也应到一审法院申诉撤销原判决方可再起诉。 第六,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以民代刑,越权办案; 判决书认定我和顾锋主观上有共同欺诈原告的故意,以欺诈方式收取原告保证金。须说明的是,四年前,本案中另一被告顾锋和原告法人朱丽琼均因为收取原告所招工人钱款(系顾锋未交至我单位的部分,交至我单位的部分在江苏一劳务案中刑事民事均已审结)被法院追究刑事责任,顾锋以诈骗罪判刑七年,原告朱丽琼却被轻判缓刑,可见原告在鄂州鄂城区法院活动能量很不一般。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民事判决上认定我和顾锋共同骗取原告钱款,那岂不是认定我也是诈骗犯吗?!如果审判法官吴新春真的认为我和顾锋有共同的欺诈故意并且实施了共同的欺诈行为,在顾锋已被绳之以法四年之久的情况下,早在四年前就应当将此案移交公安部门以追究我的刑事责任。关于我的问题,四年前我们当地公、检、法和湖北公安都已经进行过调查,最终都排除了我刑事嫌疑,江苏也早已结案。那为什么现在该法院民事审理法官吴新春会作出如此以民代刑的判决呢?这是严重的越权办案,是草菅人命的判决!难道他不知一案两判根本无法执行?或是又想制造一起因执法不公引发的暴力悲剧? 为什么一个堂堂的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这么一件民事案件中公然偏袒一方?我认为承办案件的法官吴新春是有问题的!这么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怎么不让我这么一名普通老百姓心寒!是谁给了一个法官肆意践踏国法的权利?手捧两份截然不一样的判决书,我很迷茫,我准备进京上访:我到底该相信江苏法院的判决还是该相信湖北法院的判决呢?现在谁能让我相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上,人民法院执法是公道和严肃的? 请看:鄂城区检察院民行科受理控告信及证据后的电话答复 我向鄂城区检察院控告后,该法院民行科受理,给的答复可以说很不负责任,具体如下: 1、我问:鄂城区法院明知江苏法院已就同一理由和事实审理过,前后两案我也提交江苏高院、镇江法院备案了,经查,两案中述说当事人一致、争议事实一致、法律关系一致,均是开庭实体审理,鄂城区法院为何立案? 答:这没有问题,可以立案,因为增加了被告。 请问:是否所有生效判决均可以增加被告的方式,到其他地区法院再审?都这样法律的公正性何在?如可以立案也应将已经其他法院审理的部 分驳回,告知原告按申诉程序向原一审法院申诉。 2、我问:第一被告在荆门市服刑,我的户籍在江苏,此案刑事、民事均在江苏审结,鄂州鄂城区法院有管辖权? 答:有。 请问:鄂州市鄂城区法院有没有管辖权限? 3、我问:法院从立案至第一次开庭长达22个月,审限有没有问题? 答:没有,这是法院内部问题,手续内部应有。 又问:手续为何不出示告知被告?经院长批复最长只有9个月审限,难道法院有省高院就本案的批复或人大的批复? 答: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向法院提出,以后注意。 请问:难道法院违规仅是内部问题,法院可以无限期不审结案件?百姓的公民权何在?损失谁认? 4 、我问:法官就审理过程中力帮原告回避大量证据,枉法裁判,故意判我个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答:这块不是没有生效吗?你不是又上诉了吗?没生效的判决,我们不可以抗诉。这是法院审理的问题,我们只能告知一下中院。 请问:谁都知道法律规定判决生效才可抗诉,但是检方有对法官的监督职能,难道因为当事人上诉就可以免除法官的枉法裁判过错吗?一定要冤案生效检方才能去查处法官犯法吗?
请法学高人相助释疑,谢谢! 2008-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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