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改制企业“独生子女补偿金”问题 我们都是国有企业职工,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黄政[2000]19号“关于印发加快和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和黄政办[2003]38号“关于下达全市中小企业改制目标任务的通知”以及主管部门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经济框架要求,我们的企业早就在2000年就进入改制准备阶段。 2004年5月,市国土资源局对市购物中心(属市百货公司管理)依法进行公开拍卖。虽然当时拍卖成功,但由于拍卖所得款不能全部到位,企业职工一直拖至今日无法整体进行身份置换。几百号职工就这么凉到了2008年。 这些年,特别是2005年以后,国家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政策也不断出新,地方经济也得到迅猛发展。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重视,企业退休职工的工资不断地得到提高(不少企业退休人员对"退休双轨制"有异议),同时,国家公务员、社会团体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也在更大幅度地提高。这里就产生了一个新问题: 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干部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这个5%的退休金是建立在现在的工资基础之上的。打比方:某公务员每月工资3000元则每月独生子女奖励为3000×5%=150元,一年就是1800元,十年就是18000元,二十年就是36000元……若工资更高则水涨船高。 而现实行养老金统筹的国有企业职工不论是退休还是买断均不再提高5%,是否仍按市政府2001年的一个补充性文件即1000元的独生子女补偿金执行?就个文件是否有意义?差别太大如何缩小? 我们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10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的《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第五章奖励与社会保障”中第41条第二款“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的规定,认为: 作为公民,不论来自哪个阶层,他们都应平等享受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奖励、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等,而不因企业进入了养老金统筹,就剥夺了享受独生子女5%的待遇,大家都是响应国家号召,为控制人口数量,而实行的计划生育。 我们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独生子女补偿金办法是:一次性补助金的数额应当与增加5%退休金的累计数额基本相当,其公式为:退休前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数×5%×12×(政府公布的可期望寿命数-法定退休年龄数)。政府公布的期望寿命:男75岁,女78岁。综合方方面面因素,至于这个基本工资数以什么标准(指灵活性)来确定,是可以讨论和论证的。 另外,我们还提出如下疑虑: 一、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中提到的退休时增加5%是指男、女退休时,现在不管年龄大小和工龄长短都因企业改制一刀切,这对即将退休和步入不惑之年的职工(上一定年纪的职工如果再生育的话,生理上会受到局限)是不公平的,5%的取消,说明政策没有连贯性,5%怎么可以拿到企业改制中来进行呢?应该是国家统筹的,国家奖励,也不应该和养老统筹混为一谈。 二、再从婚姻及计划生育政策角度说,二三十岁的职工在置换身份的同时假如也拿1000元补偿金,一旦脱离本企业后,他们的婚姻现状能长久保证吗?何况现在离婚、再婚率不低,再婚后如果政策允许还能生一孩,这笔补偿金怎么退还本企业?就拿我们企业来说吧,离婚再婚也不少,年轻的职工占多数,明摆着后遗症。而且现在离婚、再婚和结婚都不用通过本单位一定手续,本单位无法知道职工近况,例子多。 这是国家制定计划生育政策的宗旨吗?法的严肃性何在?这独生子女奖励政策有何意义?所以“独生子女补偿金1000元”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怎么能放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进行呢!显然,这不是改制的目的! 综上所述,请有关部门认真讨论和研究此事,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和决议。 二00八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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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补偿金1000元”违背计划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怎么能放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进行呢!显然,这不是改制的目的! 请有关决策部门上网看到此贴后, 拿出一套可行性方案和决议。 |

| 顶!!!! 路不平 有人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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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体中国公民都是响应国家号召实行计划生育,而理应由国家来奖励,同样都是生育一个子女,同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为什么退休时有的公民能拿到5%的奖励,有的却没有?太不公平了.计划生育是国策,需要每个公民来支持.必然就应该享受同样的政策.而有的公民只因参加(实行)养老金统筹就享受不了国策待遇,打发独生子女补偿金1000元至2000元钱抵退休时增加5%的工资奖励.而公务员呢5%不变. |
| 安徽省是这样,其他省情况不知!我们这里独子女补偿金多多少少,到底依据什么? |

| 楼主说得很有道理,希望有关部门领导能重视来自基层的呼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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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劳社秘[2001]205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中摘录:(1)已实施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可以给予一次性补助;尚未实施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可以提高5%的退休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退休费的100%。以上两种补助方式,只能享受一种。 (2)提前退休的职工,从批准之月起,享受第37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40条。(3)1999年9月1日退休的职工,尚未享受第37条第二款第二项或第40条待遇的,可以继续享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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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离异、丧偶且终身无子女的,可以享受第40条待遇。(5)终身未婚的,不能享受第40条待遇。 按照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皖计生委[2000]35号第34条上述规定:凡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助,不再提高基本养老金标准;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退休时,独生子女职工提高5%的退休费,但最高不得超过退休费的100%,终身无子女的职工按100%发给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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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劳社秘[2001]205号 “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时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退休待遇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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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劳动(社保)局,行业统筹各单位,省直有关部门: 最近一些单位和职工来电来函询问企业职工退休时,如何执行《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和第40条的规定。省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皖计生委[2000]35号)第34条已作明确规定,原文规定如下: (1)、(2)、(3)、(4)、(5) 按照......退休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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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在审批独生子女职工退休待遇时应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抄报:省人大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 抄送:省计生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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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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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条......(一)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三)本条款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城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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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00四年六月 第五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四十一条......(一)从领证之日起,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5至15元,至独生子女满16周岁止......(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三)本条款实施后,未执行本条第(二)项规定的,从领证之月起,由所在单位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单位已为全体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的,应当为领证的职工增交一定比例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四)农民、城市居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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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二)职工退休时,提高5%的退休金,或者由所在单位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
| 给予与之相当的一次性补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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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民,不论来自哪个阶层,他们都应平等享受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奖励、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等,而不因企业进入了养老金统筹,就剥夺了享受独生子女5%的待遇,大家都是响应国家号召,为控制人口数量,而实行的计划生育。 |
| 为自己交养老保险的反而在退休时没有5%的享受,,,不交养老保险的退休时反而有5%的增加,真是看不懂了 |

| !!!!! |
| 公民响应国策,待遇却不一样. |

| 这种情况各地不少,请大家直接找立法的省人大常委解释要求有一个可以操作的文件来执行 |
| 既然是一党执政,党的政策应该有延续性. |
| 作为公民,不论来自哪个阶层,他们都应平等享受法律法规所制定的奖励、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及社会救助等,而不因企业进入了养老金统筹,就剥夺了享受独生子女5%的待遇,大家都是响应国家号召,为控制人口数量,而实行的计划生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