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证明活动分为三个阶段,每个阶段又分为两个不同的环节或者情形。证明活动的第一个阶段是证明对象预设阶段,简称证明预设阶段;证明活动的第二个阶段是证据现象准备阶段,简称证据准备阶段;证明活动的第三个阶段是证明结论组合阶段,简称证据组合阶段。证明对象预设阶段又分为两种预设,即待证证明预设和待证事实预设;证据现象准备阶段分为两种准备,即证据采集与证据甄别;证明结论组合又分为两种组合,即证明依据组合与确认事实组合,共同组成证明活动的一个完整过程。 第二,证明预设阶段是证明活动的起步阶段。“什么是预设?作为初步的非形式化回答,预设(1)是一个起始点,(2)不能检验也不能证明。除了这两个基本性质以外,通常,预设还伴随有附带的性质,时常是隐含的但是能产生影响。所以,预设是一个未经宣布的假设或者是一个任意的起始点。”([美]修·高奇著,王义豹译《科学方法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P103)证明预设就是证明主体根据证明需求和已有的证据素材,提出一个真实性需要进行证明的对象即待证事项的活动,是证明主体对于需要获得的证明结果的一种预测和假设,是全部证明活动的起步阶段。它包括通过证明预设产生与之相关的证据存在等证据现象,同时也包括了引起预设的起因的相关证据现象,分为待证证明预设和待证事实预设两种,二者统称证明对象预设或者待证事项预设。证明预设就是提出证明对象即待证事项,就是提出证明任务的意思,这是整个证明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进入下一阶段的前提。预设是证据现象准备的前提,只有预设才能启动对证据现象的采集。同时,证明预设是明确特定证明活动证域的重要前提。特定的证明预设明确了特定的证明对象,进而也就划定了特定证明活动的证明领域,使特定证明活动是在一个明确的范围和可预知的任务中来进行。证明预设主要是提出证明对象。证明对象对于证明活动具有启动意义和规范意义,是证明活动的初始阶段,对于明确证明活动的目标和结果、指明证明活动的发展方向、规范相关证据现象的结构与功能具有重要价值。证明对象预设通常有两个前提:一是有一定的理论知识作为依据,即有关预设所涉及的科学知识,还包括实践经验和常识。二是需要证明的对象在运动过程中的一些遗留痕迹,即对证明的对象留下的部分痕迹的感性知识。对于证明对象,本书将设专章进行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第三,证据准备阶段是证明活动的展开阶段。它包括进行证据反映(包括证据表达和证据应用)以发现和收集证据存在和通过推测或创制(即证据虚拟)以获得无法发现和收集的证据现象。证据现象准备阶段分为证据采集和证据甄别两个环节。证据采集就是围绕证明预设所提出的证据需要,把分散的各种不同物态的、与证明待证事项相关的所有证据存在,通过证明主体的证据反映活动而加以收集;并且,围绕证据需要,将无法收集到的而证明对象又需要的证据现象,通过证据虚拟的方式加以解决。证据采集的功能就是为证明活动提供丰富的进行证据甄别和证据组合的证据素材。在采集与虚拟的同时,使这些证据现象都聚集在一起。这是全部证明活动中证据现象的来源基础,也是证据甄别、证据组合的基础。证据甄别就是证明主体对通过证据采集收集到的证据现象进行审查和鉴别,通过仔细地观察、周密地对照考察、全面地分析综合,以确定其真与假、正与误、优与劣、以及是否妥当。证据甄别是证据组合的前提条件。没有证据甄别,也就无从开始证据组合。证据甄别包括相关性甄别与真实性甄别两个方面。前者是审查鉴别证据现象与证明对象是否相关、有无作为证明前提与依据的内在关联;后者则是审查鉴别证据现象的真实性,看一个证据现象的个体所体现的证据信息是否真实可靠。证据甄别的活动,实际上与证明活动第三阶段的证明依据组合活动是经常重叠在一起的。二者只是思维方向的不同:证据甄别重在“拆开来审查”,是细节的、个别的、个体的、结构与功能相分别的审查鉴别;证明依据组合则重在“组织成为系统来审查”,看看其组织起来的证据系统结构是否具有证明依据的功能,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结构与功能相结合的审查鉴别。 第四,证据组合阶段是证明活动的综合阶段。它包括组织证据整体和整合证据关系。证据组合就是将证据甄别后的证据现象即证据反映,按照证明预设所明确的目标,通过组织证据整体结构、整合证据关系功能,以获得完整的证据信息,形成完整的证据整体,实现证明依据的功能或者确认事实的功能。证明结论组合阶段分为证明依据组合和确认事实组合两种情形,由证明结论在证明活动的地位来决定:如果证明活动所要得出的证明结论是获得证明依据,则该证据组合就是证明依据组合;如果证明活动所要得出的证明结论是获得确认事实,则该证据组合就是确认事实组合。证据组合是证明活动的最后环节,对于证明活动的完成、证据整体的形成和证明结果的获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书将对此设专章进行讨论,这里不再赘述。 第五,证明预设阶段所确定的待证事项,与证据组合阶段所确定的证明结论,在本质上是相通的。确定待证事项具有重要价值。待证事项的确定是由证明主体来完成的。待证事项反映的是证明主体的证明需求。待证事项一经确定,证明活动的特定领域也就随之确定了,特定证明活动的实际存在的证据范围也同时确定了。确定待证事项,实际上也是以证明活动为基础的,可将之定名为“前期证明活动”,或曰“目标证明”。对待证事项被确定之后的证明活动可定名为“后期证明”或曰“结果证明”。因为不以一定的理性认识、证明活动为基础,是无法进行证明对象预设、难以提出待证事项的。这种提出的待证事项,无非是“是什么”、“为什么”等所谓的“6个W”之类的、实质上的知识问题。所以,确定待证事项与得出证明结论在本质上都相同的:它们都是认识主体所获得的一种知识——只是有确认知识与待证知识之别罢了。证明依据的组合在性质上与待证事实是一致的。待证事实的每一构成要素,从证实的角度而言,所需证据现象都必然具有整体的特性。比如,待证事实的要素之一“时间”,当事人是知道的,当当事人将其所知表达出来时(用语言或者文字),就需要说明是什么时间、如何记得这个时间、自己的记忆是无误的等等,也就是若干已经相互组合的证据个体;若当事人表达有误,则其他用以澄清、印证的证据个体便也要进入这个证据组合。另外,若只有当事人的证言(一个证据个体),则违反思维的规则(充足理由律)。只要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就有遗留迹印,这些迹印(也就是证据个体)在客观上存在着对待证事实进行证实的整体上的、内在的一致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