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破坏司法公信怎么办?


楼主
2008-11-10 15:51  vvv
大家好!
我是一位劳动争议案的受害者,1997年底,我44岁时企业(呼和浩特铁路局)为了甩包袱,将大批根本不到退休年龄的职工,违规违法地办理了提前病退。把本不该吃社保的人,提前推入社保行列,既坑害国家和全社会的公共利益,同时也使我自己的切身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后来国务院、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三令五审下发文件,坚决制止了企业这种违规违法行为。但是企业拒不执行国家文件,直到大批职工走上街头维权,企业才迫不得已进行纠错,恢复这些职工的劳动关系。由于我当时在外地居住,用人单位的具体经办人,极不负责,欺骗隐瞒实情,又未履行文件规定的告知义务和法定的送达程序。致使我本应恢复的劳动关系未能恢复。后来我得知真实情况后,在找企业无果的情况下,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机构毫不负责,在审也未审的情况下,草率做了“超时效,不予受理”的错误裁决。因不服仲裁机构的裁决,我又依法向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的理由是:(一)程序上违法,用人单位,违规违法办理提前虚假病退,无论是身份证、户口、人事档案、医疗鉴定,统统全部是虚假的。在用人单位纠错恢复劳动关系过程中,具体经办人又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和送达程序,单方面解除我一直存续的劳动关系,在程序上不合法。
(二)违反《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民法通则》等诸多法律。本案从一开始,用人单位就违规违法,弄虚作假,刻意隐瞒欺诈,其大前提就是违法的。《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法的民事行为,从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违反国家诸多行政法规,本人至今尚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身体健康,并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国务院办公厅1999年9号文件规定:“1999年底仍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说明我的劳动关系一直存续,用人单位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用人单位在以上三个方面的违规违法,一审法院在立案审查,庭审及调解无效后,依法判决认定我未超时效而胜诉。但用人单位又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在事实,证据,法理都十分清楚的情况下,不是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而是采取“回避逃避”的做法,自己轻贱法律、轻贱规则,做出了“不属法院受理”的错误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并且说:“这类案件不属法院管,你爱去哪告去哪告。爱去哪找去哪找,反正是法院不管也管不了”。
在长达两年之久的诉讼中,最初一审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也是依法进行了审查,认为符合诉讼规定,方才立了案。《劳动法》也明白地规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6)6号指出:“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条文明明白白,而包头中院却裁定“不归法院受理”,法官不惜以牺牲司法公信力,来为企业的违规违法“解套”,让人无法理解的是违法的企业未受到追究,却受到袒护。
法律问题法律解决,司法机构本是和平解决社会纷争,伸张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这是法制社会的共识。面对上述法律条文,我这个不是从事法律工作的人都懂,而包头中院的法官,却不顾法律规定,昧着道德良心,枉法判案,不作为胡作为。法官让法律蒙羞,使司法名誉扫地。法官践踏法律,应由谁来监管。可怕的不是少数人,少数企业违法,真正可怕的是我们的执法者“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致“知法犯法,无法无天”。 
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维权,企业不管,政府不管,劳动仲裁机构不管,法院也不管。难道非要矛盾激化,上街闹事,小事闹大,才有人管吗?

沙发
2008-11-11 14:34  [未注册用户] 657
有权限的网友们伸出你们援助之手帮帮忙吗。http://azx2008okok.blog.163.com/edit/

板凳
2008-11-16 22:13  半个律师
没办法???
⊙ 我的观点
称呼: [未注册用户] 现在注册?
验证: 7237

⊙ 其他话题

· 中国政法大学 小组

· 小组成员

· 相关链接